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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清河区历史学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8-08-23     阅读次数:     字体:【


铁岭市清河区历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是铁岭市清河区史学工作者的民间学术团体。中文名称为“清河区历史学会”,英文名称称为“Qinghe Institute of History”,缩写为“QIOH”,即“清河区历史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为地方性学术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史学工作者,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底蕴,通过开展学术交流,为发展和繁荣我市的历史科学文化事业,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服务。

第五条 本学会挂靠在清河区政协,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铁岭市历史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铁岭市清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铁岭市清河区历史学会会址设在清河区政协。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和推动铁岭市清河区历史科学的研究和历史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 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举办学术报告、学术研讨、学术讲座和理论交流活动。

三 加强同全国各地史学界的研究机关、学术团体和史学工作者、爱好者的广泛联系及合作交流。

四 编辑符合本学会宗旨的出版刊物,为我市史学工作者著述立说创造条件。

五 加强我区史学界研究队伍的建设,积极培养和挖掘后备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铁岭市清河区历史学会为铁岭市历史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会员:

一 热爱历史科学的高等院校历史系(或相当于历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

二 从事历史科学研究、教学人员;

三 热心历史科学事业,具有历史专业知识,从事历史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

第十条 申请入会者须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所在单位同意,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 支持和承担本会所委托的工作和义务;

三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三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理事会;

五 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 负责建立本学会与其他各部门的合作关系,为本学会长期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六 确定本学会注册资产,决定本学会注册资产的变更事宜;

七 理事会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八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九 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无记名方式表决;

十 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四、五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或会长指定的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八条 本学会必要时可以下设分会。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学会的授权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为社会各界的捐助、会员会费和其他收入。

经费主要用于本学会的日常工作支出和有关开展本学会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经费使用接受本学会理事会的审核,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学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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